名稱:鶴壁天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新區地址:鶴壁市淇濱區淇濱大道 286號融金綜合樓三樓
老區地址:山城區建設街11號
電話:0392-2173882/ 2623099
傳真:0392-2173880
郵箱:hbtykjssws@163.com
一、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委派和資質要求
(一)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職責(參見本準則第十八條) 1.本準則第十八條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將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的職責分配給具有履行該職責所需的勝任能力及適當權 威性的人員。 履行該職責所需的勝任能力包括該人員了解下列方面: (1)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職責; (2)本準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應當滿足的條件; (3)項目質量復核所針對的客戶以及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 包括項目組的構成。 2.負責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人員需要獨立于項目組。因此, 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明確規定,對于接受項目質量復核的 項目,其項目組成員不能負責委派本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3.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指定多個人員負責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例如,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區分上市實體審計業務、非上 市實體審計業務或其他類型的業務,針對不同類型的業務分別規定不 同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流程,并由不同的人員分別負責各流程。
(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任職資質要求(參見本準則第十九條 和第二十條) 4.對于較不復雜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會計師 事務所規模較小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可能沒有合伙人或其他人員能 夠滿足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任職資質要求。在這些情況下,會計師事 務所可以考慮聘請外部人員實施項目質量復核。這些外部人員可能來 自網絡事務所、網絡中的其他組織,或者服務提供商。如果會計師事 務所聘請這些人員實施項目質量復核,則適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 理準則第 5101 號——業務質量管理》中與網絡要求、網絡服務、服 務提供商有關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確保 所聘請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外部人員滿足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任 職資質要求。對于較為復雜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執行公眾利益實體審 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其內部擁有能夠滿足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任職資質要求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員,則不需要從外部聘請項目質量復 核人員。 5.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基于所執行業務的類型、風險以及需 要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業務范圍,通過建立并維護“合格項目質量復 核人員”名單的方法,確定哪些人員可以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以 及可以擔任哪些類型業務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三)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應當滿足的條件 適當的勝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時間(參見本準則第十九條第(一) 項) 26.《<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 5101=""> 應用指南》第 111 段探討了勝任能力的概念,即對知識、經驗、技術、 專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價值觀和職業態度的綜合運用。舉例來說, 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某人員是否具備實施項目質量復核所必需的勝 任能力時,可以考慮下列方面: (1)該人員是否了解與擬復核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職業準則 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 (2)該人員是否了解客戶所處行業; (3)該人員是否了解具有類似性質和復雜程度的項目,并具備 相關經驗; (4)該人員是否了解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在實施項目質量復核并 編制有關工作底稿方面的職責。可以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培訓來 獲得或加強這方面的了解。 7.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針對某個項目實施項目質量復核所需要 具備的勝任能力時,可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哪些事項或情況(包 括相關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下同)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確定實施項目 質量復核是應對一項或多項質量風險的適當應對措施。除此之外,會 計師事務所在確定擬委派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是否具備適當的勝任 能力和充足的時間,以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據此得出的結論 時,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包括: (1)客戶的性質。 (2)客戶所處行業或監管環境的特殊性和復雜程度。 3(3)該項目涉及特殊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例如,某些項目可能 涉及信息技術或會計審計的特殊領域,某些鑒證業務項目還可能涉及 自然科學和工程學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本指南第 20 段探討了為項目 質量復核人員提供協助的人員可能需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8.會計師事務所在評價擬委派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勝任能力 時,下列考慮因素也可能是相關的: (1)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監控活動發現的情況。例如,對該人員 作為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項目實施檢查發現的情況。 (2)外部檢查的結果。 9.缺乏適當的勝任能力將會影響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在實施復核 時運用職業判斷的能力。例如,針對某項復雜的、涉及特定行業的會 計或審計事項,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缺乏相關行業經驗,就可能不 具備必要的能力和信心來評價或質疑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運用 的職業懷疑。 適當的權 威性(參見本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 10.會計師事務所層面的相關措施可能有助于建立項目質量復核 人員的權 威性。例如,在會計師事務所內營造一種尊重項目質量復核 人員的文化,可以使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較少受到項目合伙人或其他人 員不當影響項目質量復核結果的壓力。在某些情況下,項目質量復核 人員的權 威性可以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為解決意見分歧而制定的政策 和程序得到加強,這些政策和程序可能包括當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與項 目組發生意見分歧時可以采取的相關行動。 411.在下列情況下,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權 威性可能被削弱: (1)會計師事務所的文化僅提倡尊重職務層級較高人員的權 威 性。 (2)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需要向項目合伙人匯報工作。例如,項 目合伙人處于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層職位,或負責決定項目質量復核 人員的薪酬。 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第(二)項) 12.根據項目質量復核所針對的客戶和項目在性質和具體情況方 面的不同,實施項目質量復核時適用的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也可能不同。 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中的某些規定可能僅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個人,如項 目質量復核人員,而非會計師事務所。 13.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可能包括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個人(如項目 質量復核人員)的獨立性要求,也可能包括與審計或鑒證客戶長期存 在業務關系而對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與本準則第二十一條關于冷卻期的規定不同, 但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需要一并考慮。例如,《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 德守則第 4 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十五章第四節 規定了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相關的冷卻期 要求,這里的冷卻期不同于本準則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冷卻期,前者 適用于關鍵審計合伙人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 而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后者適用于前任項目合伙人被委任為項 目質量復核人員而對客觀性產生的不利影響。《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 5道德守則第 4 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 一百一十三 條第三款針對后者作出了規定。 對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參見本準則第十九條第 (二)項) 14.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客觀性可能受多種因素影響,例如: (1)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曾經參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尤其是曾經作為項目合伙人或項目組其他成員參與這些重大判斷,則 可能因自我評價對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 (2)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是項目合伙人或項目組其他成員的 近親屬,或與上述人員存在密切的私人關系,則可能因密切關系或自 身利益對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 (3)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面臨各種壓力,無論這種壓力是實 際存在的還是感知到的,都可能因外在壓力對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 例如,當項目合伙人性格較為強勢或處于較高地位時,或者項目質量 復核人員需要向項目合伙人匯報工作時,都可能產生這種不利影響。 15.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可能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如何 識別、評估和應對對客觀性的不利影響。例如,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 道德守則對下列方面作出規定: (1)當注冊會計師被委派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時,可能對客觀 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2)評價該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3)可能有助于應對不利影響的措施,包括相關防范措施。 6在同一年度內交叉實施項目質量復核(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二條) 16.在同一年度內交叉實施項目質量復核,可能對項目質量復核 人員的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為了盡量 避免這種不利影響。然而,會計師事務所在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時, 仍然需要平衡考慮相關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客觀性。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避免交叉實施項目質量復核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無法委派具有足 夠勝任能力的人員。舉例來說,在某一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由于被 審計單位處于特殊行業,或被審計單位的業務高度復雜,財務報表涉 及較高程度的主觀判斷,并且會計師事務所難以找到其他適當的人員 實施該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考慮 相關人員的勝任能力、客觀性和權 威性等因素之后,可能認為交叉實 施項目質量復核是難以避免的。對于在特殊情況下出現的交叉實施項 目質量復核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例如, 要求取得質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業務主管合伙人的批準,并至少每年 重新評估和批準一次。 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任職資質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參見本準則 第十九條第(三)項) 17.法律法規可能對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任職資質要求作出額外 規定,例如,要求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持有某些資格證書或符合規定條 件。
(四)前任項目合伙人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冷卻期(參見本 準則第二十一條) 718.對于連續承接的業務,涉及重大判斷的事項通常不會發生變 化。因此,以前期間作出的重大判斷可能會持續影響項目組在以后期 間的判斷。如果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在以前期間曾經作為項目合伙人參 與過項目中的重大判斷,隨后又作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這些重大判 斷作出評價,則客觀評價的能力將會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有必 要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將對客觀性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因自我評價 產生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此,本準則要求會計師事務 所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明確規定一段冷卻期,并要求在冷卻期結束 之前,前任項目合伙人不得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19.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規定項目合伙人以外的項目 組其他成員,在能夠被委派為該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之前,是否 適用冷卻期要求。對此,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該人員在該項目中承 擔的角色,以及該人員曾經參與重大判斷的程度。例如,會計師事務 所可以規定,在集團審計中,曾經負責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程序的項目合伙人在冷卻期內不得被委派為整個集團審計的項目質 量復核人員,因為該項目合伙人曾經參與過影響集團審計業務的重大 判斷。
(五)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提供協助的人員(參見本準則第二十 三條至第二十四條) 20.在某些情況下,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需要某些具備相關專 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或團隊提供協助。例如,在某些情況下,這些人 員或團隊所具備的高度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可能有助于項目質量復 8核人員深入理解客戶所從事的某項交易,從而能夠幫助項目質量復核 人員評價項目組針對該項交易作出的重大判斷。 21.會計師事務所在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應對為項目質量復核人 員提供協助的人員在客觀性方面可能受到的不利影響時,可以考慮參 考本指南第 14 段。 22.如果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提供協助的人員來自會計師事務所 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與該人員簽訂合同或其他協議等方式, 對其職責(包括與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有關的職責)加以規定。 23.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規定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下 列職責: (1)考慮提供協助的人員是否理解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發出的指 令,以及是否按照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計劃執行相關工作; (2)處理提供協助的人員提出的各種事項,考慮這些事項的重 要程度并適當調整之前的計劃。
(六)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的情況(參見本 準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 24.會計師事務所在考慮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是否不再符合任職資 質要求時,可以考慮下列方面: (1)項目具體情況發生的變化是否導致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不再 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或客觀性; (2)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承擔的其他職責發生的變化是否導致其 不再具備充足的時間以執行項目質量復核; 9(3)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就其不 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的情況發出的通知。 25.針對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的情況,會計 師事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就如何確定符合任職資質要求的 替代人選作出規定。這些政策和程序也可以規定替代人選的職責,即 按照本準則有關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規定實施復核程序。這些政策和 程序還可以進一步就在這種情形下是否需要進行相關咨詢作出規定。
二、實施項目質量復核
(一)項目合伙人與項目質量復核相關的責任(參見本準則第二 十七條第(二)項) 2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21 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 施的質量管理》第四十八條規定,項目合伙人對于需要實施項目質量 復核的審計項目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已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2)配合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工作,并告知審計項目組其他成 員有責任配合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工作; (3)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討論在審計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重大 判斷,包括在項目質量復核過程中識別出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判斷; (4)只有完成項目質量復核,才簽署審計報告。
(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與項目組之間的討論(參見本準則第二 十七條第(三)項) 27.項目組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在整個項目過程中經常進行溝通 10有助于提高項目質量復核的有效性和及時性。然而,上述溝通可能對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具體取決于項目質量復核 人員與項目組就某一重大判斷進行溝通的時間安排和范圍。會計師事 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規定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或項目組在這 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避免出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代替項目組 作出決策或被認為代替項目組作出決策的情況。例如,在這種情況下,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要求相關人員按照本所與咨詢有關的政策和程序, 就這些重大判斷向其他相關人員咨詢。
(三)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實施的程序(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至 第三十條) 28.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可以明確規定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所實施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也可以強調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在實施復核時運用職業判斷的重要性。 29.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實施程序的時間安排可能取決于客戶或項 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包括需要復核的事項的性質。項目質量復核人 員在項目的各個階段(如計劃階段、執行階段和報告階段)及時復核 業務工作底稿,可以使相關問題能夠在報告日或報告日之前得到迅速、 滿意的解決。例如,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以在計劃階段完成時,針對 項目的總體策略和具體計劃實施復核程序。及時實施項目質量復核也 可以強化項目組在計劃和執行項目的過程中對職業判斷和職業懷疑 的運用。 30.對具體項目來說,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所實施程序的性質、時 11間安排和范圍可能取決于下列方面: (1)相關質量風險的評估結果及其理由。例如,針對新興行業 的實體或交易較為復雜的實體,質量風險可能較高。 (2)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實施監控和整改程序識別出的缺陷和為 應對這些缺陷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發布的相關指引, 上述事項可能提示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需要實施更為詳細復核程序 的領域。 (3)項目的復雜程度。 (4)客戶的性質和規模,包括客戶是否屬于上市實體。 (5)與項目有關的發現。例如,監管機構以前實施檢查的結果, 或者項目組工作質量引發的其他關注。 (6)會計師事務所在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接受與保持中獲取的 相關信息。 (7)在鑒證業務中,項目組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 對。 (8)項目組成員是否配合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工作。會計師事 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規定在項目組成員不配合的情況下,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以采取的措施。例如,告知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 適當人員,以采取適當措施解決這一問題。 31.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實施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可能需 要根據實施項目質量復核時遇到的情況進行調整。
對集團審計的特殊考慮 1232.對于集團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會計師事務所 可能需要對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委派作出額外考慮,具體取決于集團 的規模和復雜程度。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會計師事務 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實施項目質量復核承 擔總體責任。為了承擔這一責任,對于規模較大且較復雜的集團審計 項目,集團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需要與集團項目組以外其他項目組 的關鍵成員(例如,負責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程序的關鍵成 員)討論重大事項和重要判斷。在上述情況下,該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可能需要由相關人員提供協助。在此情況下,本指南第 23 段的指引 可能是有幫助的。 33.在某些情況下,某一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只負責對某實體 或業務單元(該實體或業務單元屬于集團的組成部分)的審計業務實 施復核。例如,如果該實體或業務單元的審計業務是法律法規要求的 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執行的,就可能出現這些情況。在這些情況下, 該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與集團審計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進行溝通,可能 有助于集團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履行其對實施集團項目質量復核承擔 的總體責任。例如,如果出于集團審計目的,該實體或業務單元被識 別為一個組成部分,并且在組成部分層面作出的某些重大判斷與集團 審計相關,則只負責對該實體或業務單元的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復 核的人員,可能需要與集團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進行溝通。
與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 1334.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與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溝通獲取的信息,可能有助于其了解該項目 預期可能涉及的重大判斷,也可能有助于其針對該項目在計劃、實施 和報告階段涉及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判斷與項目組進行討論。例如,會 計師事務所通過實施監控,對其他項目組就某些會計估計作出的重大 判斷發現了一些情況,從而識別出一項缺陷,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溝 通獲取的信息可能與該項目中針對類似會計估計作出的重大判斷相 關,因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獲取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其按照本準則第 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與項目組進行討論。
重大事項和重大判斷(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三) 項) 35.針對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21 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第四十二條要求項目合伙人 應當復核與下列方面相關的工作底稿: (1)重大事項; (2)重大判斷,包括與在審計中遇到的困難或有爭議事項相關 的判斷,以及得出的結論; (3)根據項目合伙人的職業判斷,與項目合伙人的職責有關的 其他事項。 36.針對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21="">應用指南》第 89 段提供了審 計項目合伙人可能認為涉及重大判斷的例子,這些例子分別與總體審 14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審計業務的執行以及審計項目組得出的總體 結論有關。 37.對于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業務,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可能 取決于客戶或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例如,對于根據《中國注冊會 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 3101 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 的鑒證業務》執行的鑒證業務,項目組在確定編制鑒證對象信息所使 用的標準是否適用于該項目時,可能有必要作出重大判斷。 38.在實施項目質量復核時,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會注意到一 些原本預期項目組會作出重大判斷,而項目組未作出重大判斷的其他 領域,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需要針對項目組實施的程序和得出的結 論獲取進一步信息。在這種情況下,項目組在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進 行討論后,可能認為需要實施額外的程序。 39.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通過實施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 第(二)項程序獲取的信息,以及對所選取的業務工作底稿進行的復 核,有助于其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其他方面的考慮也可能與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評價相關,舉例來說,這些考慮可能包括: (1)客戶或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項目組 的重大判斷發生變化,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需要保持警覺; (2)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在評價項目組作出的答復時,采取一種 不偏不倚的態度; (3)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下列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予以跟進: ①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在復核業務工作底稿時發現的不一致; 15②項目組針對與重大判斷相關的問題作出的答復不一致。 40.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明確規定哪些工作 底稿需要由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復核。這些政策和程序還可以指出,項 目質量復核人員可以運用職業判斷,選擇部分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 相關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41.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與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成員(如適用) 討論重大判斷和業務工作底稿,可能有助于其評價項目組在作出這些 重大判斷的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的情況。 42.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21="">應用指南》第 33 段至第 35 段舉例說明了在項目層面運用職業懷疑的障礙、可能阻礙注冊會計師 運用職業懷疑的無意識傾向,以及項目組為克服在項目層面運用職業 懷疑的障礙可能采取的措施。 43.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其他一些審計準則及應用指南也針 對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需要運用職業懷疑的領域,以及可能有助于為 注冊會計師保持職業懷疑提供證據的工作底稿提供了指引和示例。這 些指引和示例有助于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評價項目組對職業懷疑的運 用。
是否已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中與獨立性相關的要求(參見本準 則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44.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21 號——對財務報表 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項目合伙人在簽署審計報 16告前,應當負責確定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包括獨立性要求)已經得到 遵守。
是否已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進行適當咨 詢(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五)項) 45.《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 5101 號——業務質量管理》 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至第(五)項,以及該準則應用指南第 94 段 至第 97 段針對下列方面作出了規定并提供了指引: (1)對困難或有爭議事項進行的咨詢; (2)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之間(如適用), 以及項目組與會計師事務所內負責執行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活動的人 員之間存在的意見分歧。
項目合伙人充分、適當地參與審計過程(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 第(六)項) 46.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21 號——對財務報表 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項目合伙人在 簽署審計報告之前,應當確定其已充分、適當地參與了審計項目的全 過程,以使其能夠確定: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審計項目 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據此得出的結論是適當的。該準則應用指南第 115 段也指出,對項目合伙人參與情況的工作底稿記錄可能采取多種 形式。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通過與項目組進行討論并復核這些工作底稿, 可能有助于評價項目合伙人確定其已充分、適當地參與項目全過程的 依據。
復核鑒證對象信息和業務報告(參見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七) 項) 47.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財務報表和審 計報告的復核可能包括考慮下列兩者之間是否一致: (1)對與項目組重大判斷相關的事項的列報(包括披露); (2)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通過對選取的業務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 與項目組進行溝通所獲得的了解。 在復核財務報表時,項目質量復核人員也可能會注意到原本預期 項目組會作出重大判斷,而項目組未作出重大判斷的其他領域,項目 質量復核人員可能需要針對項目組實施的程序和得出的結論獲取進 一步信息。本段同樣適用于審閱業務和審閱報告。 48.對于其他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對鑒 證對象信息(如適用)和業務報告的復核需要考慮的事項與本指南第 47 段的事項類似(例如,對與項目組重大判斷相關的事項的列報與 描述,與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通過實施復核程序所獲得的對這些事項的 理解是否一致)。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懷疑未得到解決(參見本準則第二十九條) 49.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在本所內部指定一 位或多位專門人員,當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懷疑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或據此得出的結論不恰當,并且未得到滿意的解決時,可以告知這些 人員。這些人員可以包括負責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的人員。針對這 種未得到解決的懷疑,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也可以要求在會計 18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如監管機構或職業組織)進行咨詢。
三、工作底稿(參見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 50.《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 5101 號——業務質量管理》 第 一百零三條至第 一百零六條針對質量管理體系的記錄作出了規定。 由于項目質量復核是質量管理體系中的一項應對措施,因此,項目質 量復核人員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實施的項目質量復核也需要遵守上述 規定。 51.舉例來說,項目質量復核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可能 取決于下列因素: (1)項目的性質和復雜程度; (2)客戶的性質; (3)所復核事項的性質和復雜程度; (4)所復核業務工作底稿的范圍。 52.項目質量復核的實施和已完成的通知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在工 作底稿中記錄。例如,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以在業務執行所使用的信 息技術應用程序中以電子形式記錄對業務工作底稿的復核,也可以采 用備忘錄的形式記錄復核情況。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實施的復核程序也 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進行記錄,例如,在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出席的項目 組討論會紀要中進行記錄。 53.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 相關政策和程序,禁止項目合伙人在項目質量復核完成之前簽署業務 報告,而完成項目質量復核意味著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提出的所有問題 19都已得到解決。如果與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相關的所有要求都已得到遵 守,則項目質量復核工作底稿可以在業務報告日后,但在最終業務檔 案歸檔之前完成。然而,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明 確要求項目質量復核工作底稿需要在業務報告日或之前完成。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