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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管理一體化應用案例—關于資金支付的會計處理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
發布日期:2023-07-27
一、案例材料
甲事業單位為中央預算單位,于 2022 年 8 月應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后,財政資金通過財政中央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支付。2023 年 1 月至 2 月,甲單位發生如下業務:
1.2023 年 1 月 2 日,后勤管理部門職工王某住院借款50 000 元,經單位領導審批后,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中央財政以前年度安排的基本支出經費)支付,會計人員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直接向王某支付借款。1 月 10 日,王某結算 1 月 2 日借款,應報銷住院費 52 000 元,會計人員為王某辦理了結算手續,并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直接支付至王某個人賬戶 2 000 元。
2.2023 年 1 月 13 日,會計人員從財政資金賬戶向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 30 000 元,其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0 000元,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支付;委托收款的電費 10 000元,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支付。會計人員根據收到的支付憑證及實有資金賬戶入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1 月 15 日,銀行從實有資金賬戶代扣個人所得稅 20 000 元,稅款已繳納至稅務部門,會計人員根據銀行委托收款回單進行賬務處理。1 月 19 日,銀行從實有資金賬戶委托收款電費 10 000 元,會計人員根據銀行委托收款回單進行賬務處理。
3.2023 年 2 月 20 日,業務部門購入一批價值 20 500元自用材料,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中央財政當年安排的基本支出經費)支付,且貨物驗收入庫。2 月 22 日,業務部門使用人員發現該批材料存在瑕疵,跟商家協商要求退貨,商家同意退貨。2 月 23 日,該筆款項被退回零余額賬戶,財務部門已收到退回通知書,相應預算指標已恢復,業務部門同時將材料退回給商家。
4.2023 年 2 月 27 日,A 項目結束,項目結余資金 100 000元,會計人員通過其實有資金賬戶匯總相關資金后,按規定填寫一般繳款書,上繳國庫。
本案例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
二、案例分析及賬務處理
(一)2023 年 1 月 2 日業務。
分析:依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 5 號》(以下簡稱《解釋 5 號》)“一(二)1.財政資金支付的賬務處理”有關規定,“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憑證上的國庫集中支付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
甲事業單位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1.2023 年 1 月 2 日
財務會計
借:其他應收款 50 000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 5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50 000
貸: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 50 000
注: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此筆預算會計也可不做處理,待結算時一并處理。年末結賬前,單位應當對暫收暫付款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對納入本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暫收暫付款項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2.2023 年 1 月 10 日
財務會計
借:單位管理費用 52 000
貸:其他應收款 50 000
財政應返還額度 2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2 000
貸: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 2 000
注:如果在 2023 年 1 月 2 日預算會計未做處理,則 1月 10 日預算會計的分錄為:
借:事業支出 52 000
貸: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 52 000
(二)2023 年 1 月 13 日業務。
分析:按規定中央預算單位一般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但根據《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財庫〔2022〕5 號)規定,有五種情形可以劃轉:
一是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政策,按合同約定向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二是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住房改革支出、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款,以及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代扣事項;
三是暫不能通過零余額賬戶委托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水費、電費、取暖費等;
四是按規定允許劃轉的科研項目和教育資金;
五是財政部(國庫司)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只有涉及到上述五種情形的會計業務才可依據《解釋 5 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依據《解釋 5 號》“一(二)2.按規定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財政資金的賬務處理”有關規定,“中央預算單位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按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用于后續相關支出的,可在‘銀行存款’或‘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下設置‘財政撥款資金’明細科目,或采用輔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轉入實有資金賬戶的資金金額,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1)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時,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實有資金賬戶入賬憑證,按照憑證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
(2)將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中從零余額賬戶劃轉的資金用于相關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其他應交稅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甲事業單位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1.2023 年 1 月 13 日,劃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委托收款的電費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 30 000
貸:財政應返還額度 20 000
財政撥款收入 10 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財政撥款資金 30 000
貸: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 20 000
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10 000
2.2023 年 1 月 15 日,銀行從實有資金賬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
財務會計
借:其他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0 000
貸: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 2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20 000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財政撥款資金 20 000
3.2023 年 1 月 19 日,銀行從實有資金賬戶委托收款電費時
財務會計
借:業務活動費用 10 000
貸: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 1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10 000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財政撥款資金 10 000
(三)2023 年 2 月 20 日業務。
分析:依據《解釋 5 號》“一(二)1.財政資金支付的賬務處理”有關規定,“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憑證上的國庫集中支付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
依據《解釋 5 號》“一(二)3.已支付的財政資金退回的賬務處理”有關規定,“發生當年資金退回時,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財政資金退回通知書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通知書上的退回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支付時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支付時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貸記‘業務活動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支付時使用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支付時使用以前年度預算指標),貸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
甲事業單位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1.2023 年 2 月 20 日支付時
財務會計
借:庫存物品 20 500
貸:財政撥款收入 20 5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20 500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20 500
2.2023 年 2 月 23 日退回時
財務會計
借:財政撥款收入 20 500
貸:庫存物品 20 500
預算會計
借: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20 500
貸:事業支出 20 500
(四)2023 年 2 月 27 日業務。
分析:依據《解釋 5 號》“一(二)4.結余資金上繳國庫的賬務處理”有關規定,“因項目結束或收回結余資金,中央預算單位按照規定通過實有資金賬戶匯總相關資金統一上繳國庫的,應當根據一般繳款書或銀行匯款單上的上繳財政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結余—歸集上繳’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中央預算單位按照規定注銷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額度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甲事業單位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財務會計
借:累計盈余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000
預算會計
借:財政撥款結余—歸集上繳 100 000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100 000
專用基金應用案例—關于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的會計處理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
發布日期:2023-07-27
一、案例材料
甲單位為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2021 年甲單位實現有關收入為 12 125 851.28 元。甲單位按照上述收入的 3%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用于支持本單位科技成果的市場化研發和后續推廣。2021 年末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363 775.54 元。2022 年甲單位通過遴選,確定使用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150 000元資助自主創新項目“A 吸附劑的制備及性能研究”。當年項目發生業務如下:
1.10 月 15 日,購買研發用材料 66 986 元;
2.11 月 27 日,支付非標件加工費 50 000 元;
3.12 月 11 日,購置不需要安裝的過濾器一臺,價款為25 000 元;
4.12 月 16 日,支付測試費 8 014 元。
本案例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
二、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的設立及其資金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22〕166 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即單位從事業收入中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經營收支結余中提取轉入,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支結余較少的單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甲單位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確定按照收入的 3%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用于支持本單位科技成果的市場化研發和后續推廣。
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3101 專用基金”科目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從收入中提取專用基金并計入費用的,一般按照預算會計下基于預算收入計算提取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根據規定,使用從收入中提取的專用基金時,財務會計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使用提取的專用基金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成本金額,財務會計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專用基金使用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三、賬務處理
甲單位提取和使用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1.2021 年末甲單位從收入 12 125 851.28 元中提取 3%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363 775.54 元。
財務會計
借:業務活動費用 363 775.54
貸:專用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363 775.54
預算會計
不做賬務處理
2.10 月 15 日,支付研發用材料費 66 986 元。
財務會計
借:專用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66 986
貸:銀行存款 66 986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66 986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66 986
3.11 月 27 日,支付非標件加工費 50 000 元。
財務會計
借:專用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50 000
貸:銀行存款 5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50 000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50 000
4.12 月 11 日,購置不需要安裝的過濾器一臺,價款為25 000 元。
財務會計
借:固定資產 25 000
貸:銀行存款 25 000
借:專用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25 000
貸:累計盈余 25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25 000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25 000
5.12 月 16 日,支付測試費 8 014 元。
財務會計
借:專用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8 014
貸:銀行存款 8 014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8 014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8 014
專用基金應用案例—關于醫療風險基金的會計處理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
發布日期:2023-07-27
一、案例材料
甲醫院是一所面向全社會開放,醫、教、研、防全方位發展的現代化綜合性三級甲等公立醫院。
醫院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關規定,設置專用基金科目,核算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本案例主要說明醫療風險基金的會計處理。甲醫院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醫療風險基金,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年年底提取醫療風險基金,提取比例為 3‰。醫療風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醫院購買的醫療責任保險,以及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等。
甲醫院 2021 年全年實現“事業收入—醫療收入”277 990 000 元,年末醫療風險基金未提取前的余額為貸方594 258 元,實際提取醫療風險基金 239 712 元。
2022 年甲醫院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1 月 18 日,支付保險公司 2022 年度醫療責任保險 138 953 元。
2.3 月 24 日,支付患者乙醫療事故賠償款 23 500 元,預計保險公司賠付金額 21 000 元,不涉及其他責任人。
3.7 月 6 日,收到保險公司賠付的患者乙醫療事故理賠款 20 000 元。
4.7 月 19 日,支付患者丙醫療事故賠償款 920 000 元,預計保險公司賠付金額 200 000 元,不涉及其他責任人。
5.11 月 21 日,收到保險公司賠付的患者丙醫療事故理賠款 200 000 元。
本案例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
二、案例分析和賬務處理
(一)提取醫療風險基金。
案例分析:《醫院財務制度》(財社〔2010〕306 號)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 1‰-3‰。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院在提取醫療風險基金時,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財務會計下“事業收入—醫療收入”計算提取并列入費用。醫療風險基金累計滾存結余額度,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3‰。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財務會計下,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單位:元)
甲醫院 2021 年全年實現“事業收入—醫療收入”277 990 000 元,年末醫院提取醫療風險基金,提取比例為3‰。2021 年底甲醫院醫療風險基金累計滾存結余額度應為833 970 元(277 990 000×3‰)。年末,截至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前,“專用基金—醫療風險基金”余額為貸方 594 258元。
應提取醫療風險基金:833 970-594 258=239 712(元)
財務會計
借:業務活動費用—計提醫療風險基金 239 712
貸:專用基金—醫療風險基金 239 712
預算會計
不做賬務處理
(二)使用醫療風險基金。
案例分析:根據《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7〕204 號)、《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國衛醫發〔2014〕42 號)等文件要求,醫療責任保險是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立醫院要實現應保盡保。
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使用從收入中提取并列入費用的專用基金(如醫療風險基金)時,財務會計下,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下,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賬務處理:(單位:元)
1.支付醫院購買保險發生的支出。
1 月 18 日,甲醫院支付保險公司 2022 年度醫療責任保險 138 953 元。
財務會計
借:專用基金—醫療風險基金 138 953
貸:銀行存款 138 953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138 953
貸:資金結存 138 953
2.支付醫療事故賠償金。
支付醫療事故賠償金時,醫院應明確事故責任,若應由責任人承擔支付義務或由承保機構承擔的保險費用,應由相關責任人或承保機構支付。
3 月 24 日,甲醫院支付患者乙醫療事故賠償款 23 500元。甲醫院完成賠償后,將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根據醫療責任保險的條款,預計保險公司賠付金額 21 000 元,不涉及其他責任人。
財務會計
借:專用基金—醫療風險基金 2 500
其他應收款 21 000
貸:銀行存款 23 5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23 500
貸:資金結存 23 500
3.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款。
7 月 6 日,甲醫院收到保險公司賠付的患者乙醫療事故理賠款 20 000 元。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20 000
專用基金—醫療風險基金 1 000
貸:其他應收款 21 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 20 000
貸:事業支出 20 000
4.醫療風險基金滾存結余不足的處理。
醫療風險基金滾存結余不足以支付醫療事故賠償額的,超支部分從業務活動費用中列支。
7 月 19 日,甲醫院支付患者丙醫療事故賠償款 920 000元。甲醫院完成賠償后,將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根據醫療責任保險的條款,預計保險公司賠付金額 200 000 元,不涉及其他責任人。支付患者丙醫療事故賠償款之前,甲醫院醫療風險基金的余額是貸方 691 517 元(833 970-138 953-2 500-1 000),不足以支付患者丙的賠償款,故超支部分28 483 元(920 000-200 000-691 517)從業務活動費用中列支。
財務會計
借:專用基金—醫療風險基金 691 517
其他應收款 200 000
業務活動費用 28 483
貸:銀行存款 92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920 000
貸:資金結存 920 000
11 月 21 日,甲醫院收到保險公司賠付的患者丙醫療事故理賠款 200 000 元。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其他應收款 200 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 200 000
貸:事業支出 200 000
專用基金應用案例—關于職工福利基金的會計處理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
發布日期:2023-07-27
一、案例材料
某事業單位有關職工福利基金的業務如下:
1.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其他結余”和“經營結余”轉入“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的本年度結余數額分別為10 000 000 元和 5 000 000 元,該單位當年確定的職工福利基金的計提比例為 40%。
2.2023 年 1 月 10 日,使用職工福利基金用于集體福利待遇發生費用 500 000 元。根據該單位實際情況,業務部門、行政管理及后勤部門、經營部門分攤比例為 5:3:2。
3.2023 年 2 月 20 日,使用職工福利基金用于購置集體福利設施,形成固定資產 1 200 000 元。根據該單位實際情況,業務部門、行政管理及后勤部門、經營部門分攤比例為5:3:2。
本案例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
二、案例分析及賬務處理
(一)計提職工福利基金的分析及賬務處理。
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規定:“年末,根據有關規定從本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專用基金的,按照預算會計下計算的提取金額,借記‘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財教〔2012〕32 號)規定:“一、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 40%以內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 40%以內核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案例中職工福利基金計提基數是預算會計下的“其他結余”和“經營結余”合計數 15 000 000 元,計提比例為40%。因此,2022 年度職工福利基金計提數為 6 000 000 元(15 000 000×40%) 。
因此,該單位 2022 年 12 月 31 日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財務會計
借:本年盈余分配 6 000 000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6 000 000
預算會計
借: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 6 000 000
貸:專用結余 6 000 000
(二)使用職工福利基金的分析及賬務處理。
1.2023 年 1 月 10 日賬務處理。
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 5 號》(以下簡稱《解釋 5 號》)規定:“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 108 號)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按照規定使用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時,應當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關費用科目的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使用專用基金’(使用專用基金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專用基金’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事業支出’等預算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并在有關預算支出科目的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使用專用結余’。”
按照“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總要求,在使用專用基金時,要通過費用類、支出類科目核算。本案例中,業務部門、行政管理及后勤部門、經營部門使用職工福利基金的費用分攤比例為 5:3:2。因此,計入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的金額分別為:
業務活動費用=500 000×5÷(5+3+2)=250 000(元)
單位管理費用=500 000×3÷(5+3+2)=150 000(元)
經營費用=500 000×2÷(5+3+2)=100 000(元)
因此,該單位 2023 年 1 月 10 日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財務會計
借:業務活動費用—使用專用基金 250 000
單位管理費用—使用專用基金 150 000
經營費用—使用專用基金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50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使用專用結余 400 000
經營支出—使用專用結余 100 000
貸:資金結存 500 000
2.2023 年 2 月 20 日賬務處理。
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規定:“使用提取的專用基金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專用基金使用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事業支出”等預算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并在有關預算支出科目的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使用專用結余”。本案例中,業務部門、行政管理及后勤部門、經營部門使用職工福利基金的支出分攤比例為 5:3:2。因此,計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的金額分別為:
事業支出=1 200 000×(5+3)÷(5+3+2)=960 000(元)
經營支出=1 200 000×2÷(5+3+2)=240 000(元)
因此,該單位 2023 年 2 月 20 日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財務會計
借:固定資產 1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1 200 000
借: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1 200 000
貸:累計盈余 1 20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使用專用結余 960 000
經營支出—使用專用結余 240 000
貸:資金結存 1 200 000
(三)期末(年末)有關職工福利基金的賬務處理。
按照《解釋 5 號》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在期末將有關費用中使用專用基金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專用基金,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在年末將有關預算支出中使用專用結余的本年發生額轉入專用結余,在預算會計下借記‘專用結余’科目,貸記‘事業支出’等科目。”因此,財務會計按期進行結轉,預算會計按年進行結轉。
該單位相關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2023 年 1 月 31 日,將有關費用中使用專用基金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專用基金
財務會計
借: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500 000
貸:業務活動費用—使用專用基金 250 000
單位管理費用—使用專用基金 150 000
經營費用—使用專用基金 100 0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將有關預算支出中使用專用結余的本年發生額轉入專用結余
預算會計
借:專用結余 1 700 000
貸:事業支出—使用專用結余 1 360 000
經營支出—使用專用結余 340 000